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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履行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13 14:30  浏览次数:

    债的履行也叫做债的清偿或债的偿付。它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指债的履行主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的时间、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简单地说,债的履行就是债务主体按照债务内容的要求,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经济关系,它反映财产的动态。债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和满足人民的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一目的,债必须得到履行得到清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相互间的约定偿付债务。这就要求债务人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当积极协助和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同时,为了保证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达到债的既定目的,法律也对债的改造提出了严格要求并作了种种具体规定。法律要求对债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正确履行两个方面。

    所谓实际履行,就是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债务标的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债的标的或以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就履行什么。

    所谓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债的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必须适当。正确履行是实际履行的具体化,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准则,也是衡量债是否全面履行的标准。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同时,债的履行还必须在适当的地点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另外,债的履行还必须用适当的方法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最后,债的履行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数量和价金进行,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代真,短斤少两,不允许对商品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

    4.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也叫做债的消灭,它是指既存之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也即是既存之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因履行而终止、债因抵销而终止、债因提存而终止、债因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债因免除而终止、债因混同而终止等几种。

    债因履行而终止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债务,即债务人以债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至此,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债的关系也就到此终止。

    债因抵销而终止,是指债的双方互负债务,因两项债务相互充抵而同时终止。抵销作为一种债的终止的方法,既可以使双方的债权利益都得以实现,又可以节约因实际履行所消耗的劳力、时间和费用。但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运用抵销终止债务关系。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属于同一种类的统付即债的标的是相同的种类物或金钱,如有差额则双方就其低额实行抵销,其余额则仍然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债务都已到履行期,或者一方的履行期虽然未到而本人自愿放弃其期限的利益;必须是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必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债因提存而终止,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债务人经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即终止。提存必须具备合法的依据,即只有在债权人无故不接受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住址不明或者债权人一时不能确定等情况下致使债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时才能采用,提存时必须有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核准才能有效。债务人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提存一旦有效成立,原债随即终止,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债权人则对提存物的保管人享有提出标的物的请求权,但要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自然毁损的危险,并负责支付因提存所生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

    债因免除而终止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免除,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刻终止。

    债因混同而终止是指债的债权和债务由于某种原因同归于个主体,从而导致债的终止。债的双方主体合而为一,不可能自我行使权利,自我履行义务,因此债也就随债的主体的混同而终止。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法人之间,比如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实行合并(或者一个被另一个兼并),原先的债就因混同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