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不履行指的是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按照债的规定应为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都是债的不履行。从概念上说债的不履行同债的履行恰恰对立,因此,我们可以说,对债的履行的要求的任何违反都构成了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等。比如债务人没有在限定的日期和适当的地点清偿款项,是全部不履行;债务人在限定的日期和适当的地点只清偿了部分款项,其余未清偿的款项就是部分不履行,同时,从数量上讲就是不正确履行。
债的不履行,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的不履行和债权人的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债务人有过错而不能履行。因为一方不履行而造成他方受损害,是构成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客观条件。债务人有过错,是构成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主观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债务人都必须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债务人只有以充分的事实证明其没有过错并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时才能免去其债不履行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比如台风、地震等)和某些社会现象(比如战争等)。
债权人的过错—即由于债权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债不履行。
第三人的过错—即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或其他人的过错而导致债不履行,比如上级机关改变计划等。
债不履行的后果是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根据债的实际履行的要求,对债权人来讲,如果债务人还有履行能力而他自己也依旧还需要实际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而对债务人来讲,虽然承担了债不履行的后果,但并不能免掉他仍然负有实际履行的义务。反之亦然,即虽然承担了实际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样不能免其承担债不履行的后果。
债不履行的后果主要是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害。债的当事人就其不履行债的行为而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害的范围主要有下面几种:
履行迟延—也称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和债权人迟延两种。
债务人迟延也叫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不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迟延的法律后果是:首先,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给付违约金,同时还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其次,如果标的物发生了升降变化,债务人应承担其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价格上涨,则债务人必须按照上涨后的价格付款;如果价格下降,则债务人必须按原价付款。再次,如果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致使债务的实际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则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害。
债权人迟延也叫做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没有合法的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拒绝验收,导致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的法律后果是:首先,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给付违约金。其次,如果因此而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再次,如果因此而造成了债务人的实际损失,则债权人必须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不适当履行一指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债务人因此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仅只是履行了部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债务人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履行不能有多种情况:如果是由于法定的免责事故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则应当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但必须及时通知债权人;如果免责事故仅仅使债务人暂时不能履行,则事故消除之后,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如果是因为债务人的过错而造成不能履行,则债权人有权请求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害;如果债务人的过错只是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时,对另一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害,并且债权人还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