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种,因法人团体为单个公民所组成,所以其心理状况一般区别不大,但其境况和心理外在表现却是不同的。
一、存有争议
法人作为债务人,因其是为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存在,为定的经济目的而为法律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因而法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一般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某一方面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可由一方过错而造成,又可因双方过错而造成;也可因一方认识错误而造成。对此种情况,因债权债务人双方同为一定经济目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一般可以解决,双方协商不成,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达成协议或裁决一般比较容易执行。处理这类债务,一定要抓紧时间,避免损失过大,否则给解决纠纷造成困难。
二、无力偿还
法人作为债务人,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已无力偿还。造成无力偿还的原因,有自身的:如经营管理不善,拆东墙补西墙,挥霍浪费,各种经济联合体或私营企业内部发生纠纷等;有外部的:如市场物价变化,国家机构、计划改变上当受骗等。这类债务人对债务的心理性态,可分为积极的即想方设法偿还债务;消极的—即无动于衷,漠然处之。对于积极的债务人,可尽可能地帮助支持,争取债务人早日清偿债务。对消极的债务人应施加压力,尽快采取法律手段,包括提出破产申请
三、故意拖欠
故意拖欠是指有偿还能力的法人,寻找种种借口,拖延履行义务。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债务人声称无履行能力或答应履行,但到期变卦;也有胡搅蛮缠,听起来好象自己不但不应履行义务,反而还受到了损失。故意拖欠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推躲不见讨债人员。这类债务人员的心理是:能磨就磨,能拖就拖,能少还就少还,不见棺材不落泪。对故意拖欠者,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其感到不履行义务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有影响,对个人在声誉道德方面有损害外,请求国家强制力制裁是最有效的方法
四、存心赖帐
存心赖帐,根据其赖帐心理形成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一开始就准备赖帐、在履行过程中有机可乘赖帐,或根据讨债者的情况赖帐三种。这三种赖帐一般表现为:拒不承认其义务,或强词夺理,吹毛求疵,寻找债权人的缺点,或干脆外逃难寻。且发现债务人赖帐的动机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即请国家机关处理,同时,收集必要证据,不给债务人可乘之机。
五、蓄意诈骗
蕃意诈骗,是指诈骗人一开始就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企图利用合同纠纷等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对此类债务人,万不能让其抓住债权人讨债要款心切的心理,或与之妥协甚至为其掩盖罪行。这样做的后果,非但不能达到讨回欠款的目的,反而给讨债增加难度,使犯罪分子越发猖獗。
在实际上,债务人境况和心理相当复杂,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此难以举例,但需提出的是:当债务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利用法人名义而实际债务人是公民时,债务人躲藏外逃甚至被关押、判刑的情况屡有发生,给讨债带来了巨大不利,对此,讨债人员的决心和意志就对讨债起重要作用,尽早诉诸国家机关有利于减少损失。另外,在实际中还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对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承担,继承法对此有原则性规定,一般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同时应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生前已将他财产以各种方式交给了第三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债权人财产,债权人就应努力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