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认为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之事,而倘若欠债的人久拖不还,甚至存心赖帐,那么债权人登门讨债也就是合情合理之举。这种观念完全正确,不过,人们由此而传统地认为讨债的场合或者说讨债的地点只有一个—债务人的门”内,即债务人所在地却稍嫌片面。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在大多数讨债实例当中,讨债人或债权人确都是登上债务人的“门”讨债。但是,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在实践当中,在人们的讨债经验当中,讨债的场合都不仅仅只是债务人所在地一个地方。债权人或讨债人既可以走出去登门讨债,也可以请进来有礼有节地催债,而一个具有扎实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公关能力的讨债人员,还可以在各种场合从容不迫地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讨债任务。
另外,凡是有意拖欠债务或者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大概不会坐在家里恭候讨债人上门同他进行交涉、纠缠、找他麻烦的,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闻讨债之风而逃的债务人多的是。碰上这种人,讨债人“守株待兔”虽也是一策,可是从时间上、效率上讲,并不是上策。
讨债人用不耗费较长的时间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等待债务人的归来,债务人的大本营对讨债人来讲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讨债场合,但是,决不是唯一的讨债场合。讨债人如果善于捕捉时机,找准机会,在其它场合向债务人催讨债务也许效果还会更理想一些。
下面我们探讨在几种不同场合下的讨债方式。
登门讨债
所谓登门讨债就是指债权人或者讨债人走出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到债务人大本营去,和债务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从古到今,登门讨债几乎都已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人们一遇被债务人故意拖欠债务或者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心赖债,首先想到的便是立即找上门去登门讨债。人们这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心理因素导致古往今来大多数的讨债行为都发行在债务人的大本营里,就是说,大多数的讨债行动都是在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债权人或讨债人在选择讨债的场合时,也仍然将债务人的所在地作为首选目标。人们为什么要将债务人所在地,将债务人的大本营作为讨债的理想的场合呢?这是因为: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追上门来讨债,人们通常都会同情支持债权人,公众舆论对债务人不利。在公众心理上对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总是存有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谴责。另外,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欠债的人们往往把被人追上门来讨债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现在的债务人欠债虽然大多数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企业、为集体,但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的心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讨债人(或债权人)根据社会论和债务人的这种心理,主动找上门去,既可以赢得舆论的支持,也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另外,更加重了债务人心理上的不光彩的感觉,因为讨债人一上门,公众就会知道债务人欠债不还,一旦公众知道了债务人有钱不还,故意拖欠,便会对债务人的行为更加不满,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不相信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对债务人来讲,不仅是损失了面子,还会影响到他今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因此,债务人欠债不还虽然是为了占点便宜,而一旦讨债人找上了门,债务人发现自己占不到什么便宜,便会主动尽快清偿债务。
第二,债权人或讨债人上门讨债,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真正原因,可以搞清楚债务人是具有偿还能力而有意拖欠,还是因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得不拖欠。这对讨债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讨债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讨债人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不相同了。他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纠缠,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再次,讨债人上门讨债,便于寻求社会支持,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进行讨债活动,讨债人不仅要同债务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涉和纠缠,同时,讨债人还应当也有条件寻求债务人所在地方的社会力量比如政府经济机关、新闻媒介等的支持,可以利用各种力量对债务人施加压力。就是说,债权人或讨债人亲临债务人的大本营讨债,更便于开展讨债活动,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据报载,某市总工会曾专门组织一支女子讨债队帮助企业登门讨债。除了讨债所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之外,每人出发时还特地带一两斤毛线在身。凡是遇到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这些女同志便整天坐在厂长或经理的办公室,一边打着毛线衣,边陪着那欠债不还的经理(厂长)办公。遇到其它的客户找厂长(经理)谈生产、拉业务的人决不回避。过不了几天,这些欠债油子乖乖地答应履行债务。这就是利用我们上面所说的登门讨债会在无形之中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攻势。债务人毕竟还要继续做生产拉买卖。同他往来的客户进他的办公室便看见一位催债的女同志,对他的信誉,对他的能力,对他的效益等等会立即产生莫大的怀疑,从而影响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总之,登门讨债较之其它的讨债场合,其优势性的确比较多、比较明显,因而也广被人们采用。但是,也有些债务不适宜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而适宜在其它的场合催讨。
请进自家门
债权人选择自己的大本营作为实施讨债活动的地点,在般人看来本来实属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会觉得荒唐。试想,债权人怎么可能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向他要债?债务人自己走进债权人的大本营交涉债务问题那不等于债务人自己给自己戴脚镣手铐吗?大概没有哪一个债务人愿意自讨苦吃的。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如果债务人存在要赖债或者故意要拖欠债权人,他当然不愿意与债权人见面。不过,这种债务人毕竟为数不多。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债,都确确实实是有值得同情的原因的。他们一般不会害怕同债权人见面,不会躲避债权人的,甚至有的还会主动拜会债权人,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同情,争取得到债权人同意缓期履行债务的允诺。这种情况,债权人就不用登门讨债而同样可以得到效果。因为对于那些暂时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亲自上门讨债其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和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个可行的延迟履行合同。这样的讨债结果债权人在其它场合也完全可以达到。
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实行讨债行为,最关键的是“请”的方式和“请”的时间。只要债权人请的方式巧妙,请的时间正好,债务人不但会愉快地接受邀请,债权人也会顺利地达到其讨债的目的。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最好,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虽说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毕竟要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最好是债务人能按时清偿债务。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从我们所接触的讨债实例来看,一些聪明精干的债权人用此方式达到催讨债务的目的的还真不少。更有一些老练的债权人在债务合同快到期限之际,邀请债务人到府上商谈另一笔生意,或者表示极大的兴趣准备和债务人再合作一次,当然其前提自然是要债务人先将快到期限的债务了结,有利可图,任何一个债务人也会乐意合作。这样债权人便会很轻松地达到索要债务的目的,至于是否真的要同债务人再继续合作,主动权仍旧操纵在债权人手上。他也可能的确愿意同债务人再次合作,也许债权人所许诺的这另一笔生意仅仅只是一个诱饵,不论是否继续合作,债权人都已经达到了讨债的目的。他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他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下一次合作伙伴。
另外,债权人务必认识到,他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管理谁的问题,债权人在决定将债务人请到自己的大本营实施催债行为时,如果直接通知债务人务必于什么时间到债权人府上就有关债务问题进行商榷,势必会在债务人心理上造成一种逆反、对抗情绪,导致债务人拒绝同债权人见面商谈。在债务人看来,虽然他欠了债未还,但是债权人无权命令他该干什么。如果债权人友好地邀请债务人前来参加什么联谊会、讨论会、交易会之类的,恐怕债务人就容易接受邀请。
不期而遇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讨债人上门讨债却见不着债务人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这几年的三角债,债权人最终也被逼成了债务人,一大堆在外面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欠下的一长串债务却天天有人来催要,派出去讨债的人自己也被别人追讨债,为了躲避债务纠缠,许多债务人便常常在外“出差”,致使讨债人很难找得着他。遇上这种情况,讨债人算是真正碰上了困难,不过这困难也并不是毫无办法可想。只要讨债人知难而上,善于创造机会、能及时抓住机会,讨债总会达到目的。这所谓的“机会”便是怎样寻找债务人,又怎样在不期而遇的场合缠住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
我们所接触到的讨债案例中,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讨债人多次登门讨债均因债务人外出而空手归去,正当讨债人为此苦恼不堪,一筹莫展之时,却万万没有想到意外地在某种场合比如在火车上又碰上了债务人,正如辛弃疾所说的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债务人就出现在讨债人的身边。对债务人来讲这种场合当然是极不愿意碰上的,可对讨债人来讲,无疑是天赐良机。讨债人当然必须抓住这个得之不易的机会,同债务人进行有礼有节、认真耐心的交涉、纠缠,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并力争得到债务人的承诺,尽快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
这种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里,在一些公众场所、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里,讨债人都可能遇上久寻不见的债务人。这种场合下,讨债人切忌感情冲动而引出一些过激言词和过火行为,首先是要沉着、稳重、保持冷静,对债务人应当象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似的,热情、礼貌。待债务人在你的感染之下也摆脱了窘境之后,再有礼有节、柔中有刚地向债务人讲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的要求。因为机会难得,所以,讨债人一定要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知难而上的精神,可以设想,在这种场合之下,债务人一旦摆脱了窘境之后,必宁是想千方百计摆脱讨债人的纠缠,他也许会对讨债人低声哀求,或者是动之以情,或者是欺哄瞒骗。讨债人此时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债务人的当,讨债人此时只需记住一点: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你就一直同他纠缠下去,直到他答应履行债务为止,当然,这里所说的答应,决不是口头上的一句话,就是说讨债人决不能只满足于债务人口头上的承诺,谨防债务人以空口无凭为由继续拖欠、颗债。
另外,还有一种表面是不期而遇,实际上则是有意相会的邂逅”。这就是讨债人经过调查、知道了债务人的去向,然后跟踪而至。一般说来,债务人单纯为躲债而出去观光旅游的不多,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他们出去大都是既躲债又开展业务,假如讨债人跟踪而至,且缠住不放,势必对他的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这种“不期而遇”的讨债方式往往都会产生奇效。
各种聚会
现代社会当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在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当然也不例外。每一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有极其复杂广泛的社会关系。要应酬如此众多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的社交、聚会场合,那么讨债人就可以利用这样的聚会、社交场合向债务人实施催债、讨债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讨债人在这种场合向他实施讨债行为常常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就是讨债人在这样的场合实施讨债行为,更要做到有礼有节,讨债人言行举止是否符合礼仪要求,对他是否被参加聚会的人们接受影响极大,倘若讨债人举止粗鲁、出言不逊,恐怕就会遭到人们的拒绝和谴责,从而讨债人不但无法实施讨债行为,人们会转而对债务人抱有某种同情态度。再有,各种聚会场合对讨债人的公关能力也是一个检验。在各种聚会场合下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要求讨债人有较强的社交技巧及应变能力
喜庆场合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会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不仅是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还包括债务人其它方面比如宣传等重大活动。当债务合同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讨债务的行为。特别当债务人遇有什么大喜事时,债权人或讨债人出现在这种喜庆场合抓住时机实施讨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特殊效果。比如当债务人举行隆重的庆典如厂庆、产品获奖、工厂晋级等活动时,债权人或讨债人前去贺喜,在贺喜的过程当中把握住适当的时机巧妙地向债务人提醒或催讨债务。债务人心情高兴之时常常都会有“慷慨之举”的。特别是提醒讨债的人不能怀有敌意,抱着捣乱的态度出席债务人的喜庆活动。虽然目前一些私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常有趁对方喜庆之时大吵大闹以损毁债务人的信誉、面子,有些也能起到讨债的作用,但也很容易引起债务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使彼此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僵化,债务合同更加难以履行。
不幸的场合
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情况下,讨债人或债权人前去催讨债务,似乎有些不近情理,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幸不是指债务人家庭的不幸,主要是指法人或债务人也即是指企业或经济实体遭受不幸时,债权人或者讨债人应当怎样实施讨债行为。般说来,企业遭受不幸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淹没、台风袭击等等,二是人为灾害,比如火灾、人为重大机器事故等导致企业倒闭等。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企业遭受不幸都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而且,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凡是债务人遭受不幸,债权人很自然地就会想到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受损失及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等。在债务人遭受不幸的场合下,债权人或讨债人应当正确分析造成不幸的原因以及不幸所带来的后果,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方法实现讨债目的,假如造成债务人不幸是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债权人最好的讨债办法是尽力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几年前报纸曾载一则报道,讲的是某家具厂遭受了一次大火灾,损失巨大,面对债务人的不幸,许多债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这家家具厂迅速恢复生产,这使债务人—这家工厂的厂长十分感动,恢复生产后,他组织工厂工人加班加点,把火灾的损失、把因火灾所耽误的时间夺回来,结果,债务人也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便纷纷按照原先的债务合同一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这样的结果大家都高兴、都满意。
当然,如果债务人实在是不可能再有起死回生的能力和机会,那么债权人也要理所当然地采取断然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债权人是趁火打劫或者是落井下石,债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还有权要求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失的债务人赔偿其损失。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也确实有债权人或讨债人趁债务人家中发生不幸时上门讨债的,在一些个体经营者当中这种情况还比较普遍,债权人或讨债人对债务人无故拖欠甚至赖债感到气愤,完全可以理解,用这种以赖治赖的办法去对付债务人在实际当中也往往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办法毕竟与我们国家提倡的社会风气相矛盾,另外,这种情况也会引起债务人心理的极端对立的情绪发生。不仅使难讨之债更加难讨,甚至双方还可能发生过火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这种讨债办法不宜多用。
上面介绍的几种场合下的讨债最关键的都在于债权人或讨债人掌握好时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讨债的场合,同时在具体的场合又要能够制造机会,要善于把握住时机实施自己的讨债行为。只有这样,才会对讨债最后成功有所帮助。
讨债的出发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想办法促使债务人尽快按照债务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讨债的最终目标却不尽一致,有的是讨钱,有的是讨物有的讨智力成果,还有的是讨劳务服务等等,讨物的种类就更多,比如有的是生产用原材料,有的是讨半成品,有的是讨生产出的成品等等。
在我们的生活中“欠债还钱”几乎已是人们的顺口溜。在人们心目中欠债也就是欠钱。在我国当前的债务实际中,拖欠金钱的债务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也最大。债权人以向债务人追索金钱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大致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是因侵权行为的产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予赔偿金。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比如甲方侵犯乙方产品的商标权,冒用乙方的商标销售甲方自己的产品,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乙方就有权请求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其损失。另外还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所有权等,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相当的金钱赔偿损失。
二是因各种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债务人不按规定时间给付货款。现在我国的“三角债”很多就是由此而产生。购货方拿到货之后就拒不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尽快支付货款。
三是因借款或贷款合同,债务人到期不还借款或贷款。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除偿还其所借(贷)款额外再附加利息。
四是因租赁合同,债务人到期不给付租金,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租金。
五是因运输合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请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运费。
六是因为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在得到技术成果后不支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请求受让方给付技术转让费。
七是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违约金。
以上所举都是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都必须也能够向债权人支付金钱,但是,有时候,债务人确实已无力支付金钱,此时,债权人必须改变要钱的目的,转而可以向债务追讨等价的物质。债权人以向债务人讨还物质财产为最终目标的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各种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买货方或购货方支付了货款后,卖货方(销售方)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这时,买物方(债权人)即有权请求卖货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这种情况下的债务纠纷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也相当普遍。相当多的厂家预先支付了货款,到时候却得不到生产所需要材料或者商品。
二是在侵权行为中,侵占债权人的房屋、物品等等,债权人当然有权请求债务人归还其房屋和物品。
三是在各种租赁合同中,租用人预先支付了租金之后,到时出租人却没有货物或房屋出租。这种情况下,租用人也有权请求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或房屋给租用人使用。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还物质财产重点是各种买卖合同、购货合同中债务人不遵守合同规定交付物质财产而引起的。在这类债务纠纷案件中,债务人通常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交付货物,并且还必须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生产产品的能力,那么债权人可以转而要求债务人归还货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金。
债权人以向债务人索要智力成果为最终目标的讨债行为主要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中,委托开发方或者技术受让方向开发方或者技术出让方支付了开发或者转让费用之后,开发方或者出让方拒绝交付开发成果或者技术成果。这时,支付了开发费或者转让费的委托开发方或者技术受让方就有权请求开发方或出让方交出其开发成果或者技术成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共同合作开发出的智力成果被其中一人或一方所独占,而其余参加开发的个人或各方享受其开发出的,这时,其他各方或各人也有权请求独占开发成果的一方或一人交出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研制出的成果。同时,还有权请求独占智力成果的一方支付侵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