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不少债权人不得不走上法庭,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给债权人所带来的烦恼是难以言状的。因为在现实中,打官司需要冲破中国传统“不诉”的观念,诉讼双方需在一定时期内承受观念更新所带来的精神负担。更主要的是打官司除了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之外,还要一个漫长地等待,而且结果未必尽如人意。
打过官司的人都叹息打官司之苦,所以,万不得已时,才出此下下之策。翻开近年来的民事案例,一个官司打一两年的比比皆是,有的甚至打五六年,这样的官司对当事人来讲,其中之苦可想而知。在这里我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官司都要拉开阵势去打。在催债中,更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法律手段,“督促讨债法”应当说是一种既简便又快捷的讨债途径。
有时候,只从概念上强调某一方法的好处,还不足以使人信服。当我们看到某个鲜活的实例后,然后再回过头去看看过去的经历以及在脑子里形成的思维定势,那种固定的模式就可能有所
动摇。
1991年6月2日,A市凉山茶厂与B市饮料厂签订一份价值10多万元的红茶购销合同。凉山茶厂按合同约定组织货源,饮料厂则按约定派车自提。按约定,需方应在提货之日起5日内付货款。同年6月9日,饮料厂派车提走货物,至6月底,饮料厂仍未交付货款。在经多次交涉无效后,凉山茶厂于同年7月15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受案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和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凉山茶厂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适用督促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向债务人(B市饮料厂)发出,责令债务人自收到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接到令后,自知理亏的债务人不敢怠慢,于同年8月3日还清全部欠款。本案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至讨回全部货款,仅用了20天时间。
看了这个例子,有同样情况的债权人会感到兴奋不已,如果过去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捷径”的讨债方法,在这里就获得了新的经验。
尽管,督促讨债具有“简捷”的特点,但它不同于债权人自己催讨。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对债务人具有同判决一样的压力。采取过这种方法的债权人,通常督促讨债要比一般性自己催讨灵验得多。
下面介绍一下“督促讨债法”操作的要点。
督促催债法适用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依据,请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方式。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金钱,是指在中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③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④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确在中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必须采取申请书方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支付令申请的受理。督促程序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①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②对申请的审查和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③支付令的内容和送达。支付令应当证明如下事项:一是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二是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三是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四是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3.支付令异议和效力。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债务人在合法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无需审查是否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
当了解了这些基本的内容之后,再遇到棘手的债务时,就可用“督促”方法解决纠纷,就多了一种选择,而且,这个选择很可能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