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某工厂(被代理人)托其法律顾问(代理人)向某公司(第三人)讨债。该法律顾问就以工厂的名义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向法律顾问偿还使务,其后果由工厂承受,也就等于该工厂同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代理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人的任务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大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字进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方可归属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来讲,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至为重要。只有这样第三人才能知道代理人代表的是谁,也才可以了解、掌握被代理人的资产、信誉、经营管理等等情况。
其二,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进行或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代理被代理人签合同、打官司、讨债等等,这样,代理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一般都要涉及到第三人。
其三,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所授权限之内进行代理行为时,所表现的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而是代理人自己的意志。代理人在代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可以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自己有权决定应该怎样对第三人作意思表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这一点是代理人与居间人、传达人等的重要区别。传达人只是把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原原本本地传达给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的可能和必要。居间人只起中介作用,其任务仅只是介绍当事人双方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没有权力也没有必要在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现自己的意志。
其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必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在其代理权内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故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必然的。
从以上我们也可以看出,代理关系由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三方相互间的关系组成。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其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代理人有无代理权,是否是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直接关系到代理是否有效。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双方进行法律行为的关系,代理人通过自己的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反映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最后归属。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仅仅是担任最终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角色,因此,只要求被代理人必须有权利能力,而不必须有行为能力。对代理人和第三人,法律则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代理人和第三人都需要为了一定的利益而进行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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