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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代理产生的根据及代理种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23 17:00  浏览次数:

    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就是代理产生的根据。通常能够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当事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等。

    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种类。

    委托代理—在法律上也称做委任代理,指的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或委任为根据面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采用委托的形式将代理权授与代理人的行为,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被代理人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人就算取得了代理权。被代理人授与代理人代理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被代理人授与代理人代理权的书面形式叫做代理委托书,又称为代理证书。是被代理人指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一般应向代理人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当被代理人撒销代理权时,也必须及时通知第三人。代理权可以授予一人或多人。如果代理人为数人,则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应明确规定各人的代理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数人进行共同代理,共同承担有关责任。

    法定代理—一即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人而设置的。比如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即直接根据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允许拒绝履行代理行为。

    现代理—又叫做复代理或者转委托代理,指的是代理人由于某种原因而将代理权转委托给第三人实施。这种情况,事前代理人必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有时情况紧急来不及征得代理人的同意,但事后必须及时告诉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