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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时效的类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23 17:08  浏览次数: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种债权的行使的期限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两类,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也叫做普通诉讼时效,通常由民法法典统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凡是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适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时间是两年。即是说凡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时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法律将不保护其民事权利。亦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吋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讨债应当在两年内提出,否则,超出两年,则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即债权人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债务人的债务也就自动免除,这时你再去讨债,债务人就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为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一般是由民法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特殊诉讼时效也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在债权方面的规定大致可以归为三种情况:一是最长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权利被侵害之后,受害人不知受损害的事实,其胜诉权保留二十年。二是长期诉讼时效,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三是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各种各样债权债务关系中,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就都得适用特殊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