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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发布日期:2019-12-23 17:09  浏览次数: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人的权利发生之时起算。如果民事权利发生时权利人就已经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应当以此时起算,但是起算的根据不是民事权利的发生,而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开始行使。

    诉讼时效的开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否则不计算时效。

    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债务种类千差万别,因而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起算点)也就各不相同。

    第一,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吋起算。如某商店向某工厂预购彩电、合同规定是在五月十五日前交货。工厂到五月十五日仍未交货,这就侵犯了商店的权利,诉讼时效从五月十六日起算。

    第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也就是未定清偿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一般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行使权利)时起算。比如甲借给乙五百元人民币,借钱时没有讲明偿还日期,其诉讼时效应当在甲向乙方要求偿还而乙不还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第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比如某公司同某工厂签订合同,附某种生产条件具备时才给公司供货,如果工厂具备了某种生产条件而不给公司供货,就是侵犯公司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即可开始计算。

    第四,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应当从造成损害之时起开始计算。如果受害人还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还不知道致害人时,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受损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及其致害人的时候起算。比如某人骑自行车撞倒过路行人,如果行人当即发现自己受伤,则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如果行人当时未发现自已受伤,而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自己被撞伤,其诉讼时效就从发现之日起算。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知道受侵害的事实或者不知道致害人是谁,其胜诉权可以保留,但其最长保留期限为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权利人即丧失其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