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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技巧]如何向行纪人讨债

    发布日期:2019-12-23 19:21  浏览次数:

    行纪人产生于信托民事活动之中,在信托合同(亦称行纪合同)中为受托方。行纪人(亦称受托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信托人(亦称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2)行纪人以信托人的费用办理信托业务;(3)行纪人为信托人购买的物品或信托人交给行纪人出售、寄售的物品,其财产所有权属于信托人。从这三个特征可以看出,行纪人与代理人相同点在于两者皆是受人委托并运用委托人的费用或物资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与代理人不同的是,行纪人以自已的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这就是说,行纪人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法律后果得先山行纪人承担,然后转让与委托人。因此,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吋,行纪人理应被列为讨债对象,这是对第三人而言,对信托人而言,由于行纪人的错误等原因使信托人财产遭受损失或侵害,行纪人亦会成为信托人的债务人。

    一般说来,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如信托商店、寄售商店、贸易货栈、生产服务公司、日用品调剂商店等。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五个:(1)关于按照信托人的指示办理信托事务的义务;(2)关于对寄售物品和购进商品进行检查的义务;(3)关于妥善保管寄售物或购进商品的义务;(4关于将办理信托事务所得收入及时交给信托人的义务;(5)关于第三人违反合同的责任。如果行纪人严格履行上述义务,一般情况下就不可能成为讨债对象,但是,如果行纪人未能或故意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不管是给第三人还是给信托人造成经济损失,行纪人都会成为讨债对象。就此,我们分五点进行讨论:

    (一)因行纪人未按照信托人的指示办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行纪人负责。行纪人应按照信托人的指示,选择对信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办理信托事务。行纪人若变更信托人的指示,应以保障信托人的利益为前提,同时这种变更应在情况发生变化而又不能及时征得信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在事后应及时向信托人报告。否则,行纪人对变更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比如,公民曹某委托某寄售商店代售部彩电,信托合同规定最低售价为1500元,寄售商店代售这部彩电就可能出这种情况:寄售商店听说彩电价格将大幅度下跌,加之这部彩电一时未能售出,于是,没有向曹某征求意见就单方面作主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了彩电。事后没有及时报告曹某,而且市场上彩电价格亦未下跌。这样,就造成了信托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到少500元,曹某就可以向行纪人某寄售商店要求赔偿损失。

    (二)因行纪人对寄售物品和购进商店未进行检查或检查程序不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行纪人负责。比如,某贸易货栈为某服装厂代销一批皮大衣,接受皮衣时该货栈仅派一名不懂业务的保管员点数按收,结果皮大衣有虫蛀、落毛等质量问题,造成该货栈与购买者的债务纠纷。此时,作为第三人的购买者可以直接请求该货栈赔偿经济损失,至于该货栈与某服装厂的债务纠纷则另行处理。

    三)因行纪人对寄售物或购进商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行纪人负责。比如,某棉纺厂委托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购进生棉5吨。本来该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为信托人购买的商品,但该公司随便让生棉堆放在露天场地,后生棉因下雨受潮生霉变质,给棉纺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该棉纺厂就可以让该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赔偿损失。关于这条有一点值得交待,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事由造成损失,行纪人可以免除责任,由信托人自己承担损失。比如,堆放在仓库里的生棉被百年不遇的洪水漫淹造成损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就不承担责任。

    (四)因行纪人未将办理信托事务所得收入及时交信托人或足数交信托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行纪人负责。行纪人不将办理信托事务所得及时交信托人,信托人就有权向行纪人要求赔偿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和这笔所得应产生的利息。另外,在办理信托事务时行纪人以低于约定价格购进商品节省的费用和以高于约定价格出售物品而增加的收入,在按有关规定扣除增收的手续费后,应该把其余收入足数交给信托人,否则,信托人有权向行纪人讨回应得利益。

    (五)因行纪人在第三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未能尽职尽责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行纪人亦要承担。行纪人应当根据委托任务履行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违反合同,行纪人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信托人,并搜集和保全必要的证据,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信托人的经济损失,行纪人就得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