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经个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其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承担无限责任;(2)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修建等非农业性的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从债法角度看,个体工商户既可成为债权人亦可成为债务人,我们讨论讨债对象,故只谈后一问题,当某个体工商户成为债务人后,应怎样向他讨债呢?我们分下面四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搞清楚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的,所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是由个体工商户具有的第一个法律特征所决定的。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其经营资本属于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从事经营者就是资本的所有者,因此,在经营活动中所欠债务要以个人财产的全部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作无限清偿。比如:个体工商户张某一家,经营短途客运业务,一次在运送乘客途中因张某驾驶失误造成翻车,三乘客摔死,两乘客重伤,为此,该个体工商户赔偿金额巨大,以该户经营客运的全部资产来偿债亦不足偿清。此时,该个体户就得把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用来偿债,直到偿清为止。这就是所谓的无限清偿责任。
(二)区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负债务和其他行为所负债务。这是因为两种债务中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不同。我们还是用前面例子中的个体户张某来说明:张某运送乘客,驾驶失误造成翻车事故从而负债属于经营所负债务,应负无限清偿责任;但是,张某在看电影后骑摩托车回家,因驾驶失误撞伤行人,那么赔偿损失所负债务则为其他行为所负债务,张某一家不负无限清偿责任。
(三)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责任与家庭财产责任。当个体工商户是以整个家庭的身分登记注册,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经营资本时,这一区分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当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登记注册,以个人财产为经营资本时,这区分对于讨债者来说,就有很大意义。这是因为,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户负债后,是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当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要求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怎样划清两种财产责任呢?这是司法界当前审理有关案件的一个难题。这一困难表现为(1)夫妻之间财产责任难以划分;(2)父子之间财产责任难以划分;(3)兄弟之间财产责任难以划分;(4)家庭共有财产责任难以划清。针对这种情况,陶元魁、崔迎建在《个体工商户中个人经营的财产责任划分之我见》(《政治与法律》988年第4期)一文中提出了划分的原则和对策。划分原则是:(1)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以民法理论为依据进行划分的原则;(3)坚持参照其他法规划分财产责任的原则。对策是:(1)深入调查研究,彻底查清事实;(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防止亏损后赖帐的情况出现;(3)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纠纷时,按《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区别开来。以上原则和对策属于宏观性的,但是,讨债者亦可参考。
关于区分财产清偿债务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交代一下:公民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其收入用做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以家庭财产承担,还是以个人财产承担?民法界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较为合理,但在清偿债务时,应保留其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生活财产。
(四)搞清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单位。上述个体工商户第四个法律特征决定了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履行核准登记手续。具体说,城镇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应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农村公民申请从事经营个体工商业的,须持所在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从上面叙述我们不难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个体工商户住地的基层管理单位。讨债者在债务人拖欠债务或者赖债时,就可以请求债务人的管理单位帮助讨债。一般说来,个体工商户是会听从其管理单位的意见的,否则将会受到诸如吊销营业执照之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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