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最新规定,我国的法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法人;(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4)法人联营。
上述几类法人,有的资产用以营利,有的靠国家拨给资金且不用以营利;有的财产是全民所有,有的财产是集体所有,有的财产是外国所有。总之,各种法人的财产情况不同,它们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亦不同。讨债者只能在明确了这些不同后,才能制订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讨债措施以达到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
(一)企业法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以所有制标准划分,按《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可分为三种:(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所有制的不同,它们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权限也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财产责任。讨债人应该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本点进行讨债。当向第一种企业讨债时,应注意它偿债是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当向第二种、第三种企业讨债时,应注意它们偿债是以其全部所有财产为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机关法人即各级政党机关、国家权利机关、政府机关和军事机关。它们代表政党、国家或政府、军队执行自身的职责,同时也要大量地涉及各类民事关系,从事各种活动,因而也会产生债务。机关法人以国家拨给的预算基金为活动基金,并以此来承担民事责任。讨债人向它们讨债应注意到它们是用国家拨给的预算基金承担债务。
有一点值得在这里明确一下,即各级国家机关可以作为法人存在,那么国家本身算不算作一级法人呢?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不是法人,但是,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规定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并且承担民事责任。就债务而言,对外,国家可以在国际交往中借债;对内国家可以发行公债和国库券。至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国家与公民和法人皆不同。因为国家是全部国家财产唯一的合法所有者,所以可倾国库资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即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以社会利益为其活动目的的社会组织,具体地说包括学校、医院、研究所、剧院、博物馆、体育馆、报社、出版社等等。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经费和财产,主要靠国家财政按款形成的,也可以通过自已的经营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讨债人向它们讨债应注意到它们是以财政拨款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承担债务。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某种一致的工作目标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所集合组成的团体。它包括工会、青年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各种基金会组织。从它们的财产、经费来看,主要是由社会各界赞助和自筹的,国家有时也少量拨一部分,因此,它们清偿债务的范围也以此为限。
(四)法人联营。因为联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此我们后文将专门讨论,这里就从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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