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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不是个人合伙,更不是皮包公司

    发布日期:2019-12-23 17:35  浏览次数:

    从财产关系上看,个人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它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及合伙事业的营业收入构成的。合伙财产既不完全属于合伙组织,也不属于个别合伙人,而是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法人的财产不仅是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及法人创立者的财产。财产关系的不同决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各自的性质;也正因为财产关系的不同,个人合伙和法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亦不同。前面我们讲过,个人合伙对所负之债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对所负之债只负有限清偿责任,由此可知,讨债人能准确区分法人和个人合伙对于讨债来说是很重要的。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必须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两条基本条件是法人与皮包公司相区别的试金石。所谓依法成立,包括依照法律、条例、行政命令成立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准登记后成立。皮包公司不具备这一登记手续,并且常常是无场所、无资金,这样的“公司”当然不是法人,皮包公司对所欠债务必须负无限连带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