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是两个以上平等主体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的不同程度的经济联系。联营关系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建立的。联营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和组织结构不同,目前的联营大体可分为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联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承担债务的责任是不同的,讨债人在讨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一) 构成新法人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是企业、事业单位之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有两个关键的地方:(1)“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即参加联营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定的资金或财产,按照一个新的经营目标,组织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由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这一新法人组织虽然是由各联合成员组成的,它的财产也是由联合成员提供的财产汇合的,但是它却有着独立的经营权利,不受各联合成员任意支配。它是按照联合成员新的共同目标开展工作的。(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新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与联合成员的财产已经分开,因此它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倘若这个新法人负债,因各联合成员的全部财产与其无关,故不负连带责任。讨债人的讨债对象只能是该新法人,而不能向各联合成员讨债。比如:某食品公司与某饲养场共同投资新建一个肉食品罐头厂,经核准登记该罐头厂取得法人资格,按照联合成员新的共同目标经营生产。此时,食品公司和饲养场对于该罐头厂的经营活动无权干涉,倘若该罐头厂负债,它们也不承担债务。
(二) 法人合伙式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两个关键的含义:(1)这种联营是法人的合伙,并没有组成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种联营属财产共有,联合成员的财产与联合体的财产并没有完全分开。这种联营实行共同经营,各联营成员在联合组织当中都保留平等的决定权。(2)联营各方实际上对联营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这类联营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联营体各方得各自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用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用其联营的财产来承担债务责任。对于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说,它们要用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来说,它们要用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债务。比如,某电动机厂与某自行车厂共同投资组成联营摩托车公司,该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属于法人合伙联营公司,那么,电动机厂和自行车厂在该公司负债时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讨债人可以把它们作为讨债对象。
(三)法人合同式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具有两个关键的含义:(1)该联营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联营。联营成员通过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协作,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是由合同约定的,各联合成员通过信守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联营。(2)产生民事责任,由联营各方自己承担。联营各方只承担共同协议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不承担协议外的其他义务,协议各方对第三者没有共同的义务。比如,某国画研究院、某大理石厂和某建筑公司,以合同约定联营,对外经营安装巨型大理石壁画业务,他们彼此约定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如果壁画设计造型出现问题,责任由国画研究院承担;如果大理石板质量有问题,责任由大理石厂承担;如果安装不符质量要求,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对此,讨债人就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该根据不同责任找不同对象讨债。
第六章合同所生债务的讨债技巧
合同又名契约,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在整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最主要、最普遍的,可以说讨债人的活动绝大部分是针对合同讨债的。为此,我们把合同所生债务的讨债技巧从各种债务的讨债技巧中分列出来,专章介绍。
合同的种类很多,依不同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承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缩合同与无名合同等等。但是,如果以合同的主体是否为法人,合同是否受国家计划调节为标准进行分类,就可以把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两大类。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两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是没有多少区别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虽然两种合同的当事人所进f的活动具有相同的性质,却可能因为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所具有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就有区别。下边我们分讨经济合同产生之债和讨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两个方面阐述讨债的知识和技巧,其中以讨经济合同之债为该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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