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成其为无因管理之债了。
(一)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他人”指无因管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是特定的对象。假如管理的对象不特定,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例如,某人在大雪之后,为方便行人和防止车辆打滑,清除道路上的积雪,其服务对象是公众,这一服务行为就不是无因管理。同样,如果服务对象是管理人自己,也就不是“他人”了,当然,这样的管理和服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事务的行为”是指管理人确确实实从事了的管理活动或确确实实提供了的劳动服务。管理人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花费了体力、脑力和钱财,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没有这一点,就谈不上受益人向管理人偿付必要管理费用了。
(二)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可以从管理人的管理动机和效果表现出来。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该出于为他人谋利益,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害的目的而进行管理和服务活动。从效果上看,由管理或服务产生的利益,最终由被管理人取得。如果管理人不把管理或服务产生的利益移交给被管理人,而是私自占有,这就是上文所讲的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了。
(三)管理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不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比如,公民夏某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失踪人赵某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中,夏某的管理行为就不属于无因管理,而是其法定的义务。又如,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为委托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则是约定的义务,也不属于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