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运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总的原则,具体说,因返还物能否享息,不当受益人是否知情等原因,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及方式就不尽一样、
(一)返还原物
这是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的最基本的形式。我们前面所举的不当得利产生债务的例子,大都适合运用返还原物的方式。
(二)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应当返还的不当利益有些属于能够孳息之物。比如,不当得利物是母牛、母猜,而且它们生了牛息或猪崽,不当受益人在返还原物时就应当把母牛、牛崽或母猪、猪崽一起返还其主人。又如,不当得利物是一笔较大数额的贷币,那么,不当受益人在返还时就应连本带利一起返还。
三)返还尚存部分或不返还:
不当得利是一种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说来,受益人只需返还不该获得的利益即可;有时,还可以只返还不该获得的利益的尚存部分,而不必赔偿被他使用、消费了的那一部分,这是因为,不当得利返还利益的范围得根据受益人是否知情来确定。受益人知情,即明知所得利益是非法的,还是于以接受;受益人不知情,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无合法根据面予以接受(善意占有)。对于前者,法律要求其完全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后者,他所返还利益的范围应当以尚存部分为限,既往不咎,利益如不存在可以不返还,财产形态改变可以代偿。
第三节讨无因管理产生之债
凡是未经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面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即为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面使当事人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