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是指用出钱等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件事。悬赏者既可是公民又可是法人,例如,公民洪某幼子失踪,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请求社会公众帮助寻找,启事中申明:发现其幼子并通报消息者给酬金5000元,发现其幼子并送回者给酬金8000元。倘若有人按第二种方式送回幼子,那么,此人就是债权人,洪某就是债务人,他们两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又如,某省体委向社会征集某次省运会的会徽、会歌、规定了一、二、三等奖的名数和奖金,那么,经评委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就有权得到规定的奖金,某省体委就有义务颁发奖金。
悬赏是公开的行为,悬赏人的意图是通过张贴、登报、厂播、电视播放或沿街叫喊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因此,悬赏行为所生之债,不易产生债务纠纷,债务人一般都能按约履行偿付义务。获奖者的奖金,当场宣布当场就颁发是最常见的颁奖形式。送回迷失孩子,家长立即付给酬金也不少见。即使有个别悬赏者要赖债,债权人也极易找到讨债依据来请求务人履行义务,所以,我们就不再多讲讨此种债的知识和技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