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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常识]怎样讨因计划或行政命令及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34  浏览次数:

    纪新昊《讨债指南》(工人出版社,1988年版)在“第二章债的发生根据”中列出“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并作了简单介绍:“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计划和行政命令则是组织和指导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计划和行政命令干预横向经济联系时,就会成为债的发生根据。”接着又列出“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并作了简单介绍:“《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救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自己救助而受到的损失,受益人也有义务补偿。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讨要“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我们在“讨经济合同产生之债的基本知识”里有所介绍,而且在讨要各种经济合同产生之债的技巧和措施中也有几处论及,请读者参看前文。我们这里转引两个例子说明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是怎样造成的,以补前文只谈理论而未讲实例之不足。郑幸福、傅鼎生、张驰著《讨债技巧》(百家出版社,1989年9月版)在“弄清讨债难的原因”中,列出了两个因“上级部门行政干预“面出现债务纠纷的例子例子:

    例①:

    某市猜肉供应紧张,为保证当地市场货源,市商业局、工商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本地猪肉一律不准外流,除经许可的协作户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所养生猪不得卖给外地收购单位。市有关部门还专门组织人员设卡检查。这样全市37个生猪收购站原来已经与外地单位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大部分停止履行。

    例②:香园乡60户农民集资80万元,聘请技术工人,办起香园化妆品厂,利用当地药材资源,生产天然保健膏等化妆品。由于厂里重视质量,恪守信用,业务发展很快,用户遍布本省各地,还进入外省市场。然而,县有关部门却下令要该化妆品厂转产草药牙膏,停止生产天然保健膏等产品。原因是县内另有日用化工厂也生产化妆品,效益一直居全县首位,是全省闻名的“税利大户”,为了保住该厂“税利大户”的地位,有关部门下令其他厂不准生产同类产品。化妆品厂转产后,原来与用户所订合同,全部终止履行,部分已经预付货款的用户,在长达26个月的时间内收不回预付款,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最后,有一点值得交待,那就是因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强求对方还是按国家计划未修改或取消的约定款项履行债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计划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经济合同基本上是根据国家计划订立的。当国家计划修改或取消时,依据该项国家计划所订立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则肯定受到影响。分而言之,当国家修改了计划,压缩了计划指标,就会造成经济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当国家计划取消时,就会造成经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些都不是由当事人的本身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应允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应强求对方清偿国家计划未修改或取消前不履行合同而应偿付现在却不应偿付的债务。

    关于“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我们在本章“第一节,讨侵权行为产生之债”中已作阐述,请读者参看“制止侵害发生者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这里,我们也只举实例补充说明这种债务的产生状况及赔偿方式。某市曾发生这样一个案子:一辆行驶着的公共汽车上,一妇女抓住了一个正对她行窃的小偷,小偷挣扎不脱抽出匕首刺中妇女度部,妇女歪倒,小偷穷凶恶极又欲再刺其头部。此时,车上一青年男子奋勇而上抱住小偷,小偷刺妇女不成反手向青年男子臀部和腿部猛刺。后来,其他乘客上前将小偷匕首夺下,并按倒在车门边。事后得知:救助妇女的男子是该市一待业青年,在某建筑队做临时工,妇女是该市某机关干部,小偷是外地流窜到该市的无业游民。青年受伤后,花去医疗费500多元,且误工近一个月。小偷伤人理当赔偿医疗费和误工工资,但他仅有60多元财产,远远不足应赔偿的费用。被救妇女得知此事后,给予受伤青年600元补偿费。这一因救助行为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了结。其了结方式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第八章难讨之债的技巧

    在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这样一些现象:债务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因自己的失误而致使债务的拖延履行或不履行;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涉外因素、债本身的因素造成债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这些现象形成各种债务纠纷,其结果即出现各种难讨之债。难讨之债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而多样,无法全面概括和具体统一,笔者选择了几种较为典型的难讨之债,阐述其内容、特点,介绍其讨要的方法、措施,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