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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常识]如何法人变更或终止后的讨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35  浏览次数:

    向法人讨债,有时会碰到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即讨债对作为债务人原法人已经变更或终止。讨债对象的变更或终止会给讨债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讨债人只要弄清楚何为法人变更,何为法人终止,法人变更或终止后谁承担原先债务,并且在讨债时采用一些有效的手段,那么,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能如以偿讨回债务的。

    一、法人变更后的讨债

    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由于经济或行政体制改革与词整的需要等等原因,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和更动,就属于法人变更。

    法人变更的情况可划分为三大类,三类变更情况各有特点,针对这些不同的特点,讨债人就应当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措施进行讨债。

    (一)法人组织本身变更后的讨债

    法人组织本身的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法人组织其二,法人组织的合并,由原来的两个或者多个法人合养的分立,由原来的一个法人当中分出两个或者多个法人组个新的法人组织。

    分立与合并产生的结果是原先的法人组织被新的法人组织所替代从而不复存在了。如果原法人组纠有债务未及清偿,此债务应由谁来履行呢?《民法通则》第四+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就很确地告诉我们:原法人的债务由新法人承担。具体讲,如果过去一个法人身上的债务,因为现在该法人分成两个或多个法人,那么就要山这两个法人或多个法人来向债权人偿还;如果过去两个或多个法人身上的债务,因为现在它们合并为一个法个,那么就要由这新法人米向各个权人偿还。

    (二)法人性质、财产和工作范围变更后的讨债

    法人的性质变更,是指法人由全民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或者山集体所有制变成全民所有制一类的变化;法人财产的变更,是指它的固有资产或者流动资产发生较大幅度的增减等情况;法人工作范围的变更,是指生产经营的项目和规模发生变化,比如转产变型,扩大产量,变换供销渠道等。

    法人所有制的变化,对于它履行其侦务没有多大影响。《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由此我们可知:只要法人没有终止,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会消灭,它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消灭,它就应该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所有制的变化并不是法人的终止,因此,所有制变化后的法人同样有义务清偿务。不过,有一点得提醒讨债人注意,即所有制变化之后,法人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也会随之不同。《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固有资产或者流动资产发生较大幅度的增加,对于它履行债务来说是有利因素,讨债人趁此机会讨债成功率就很高。法人的固有资产或者流动资产发生较大幅度的减少,对于它履行债务来说则是不利因素,此时,讨债人就得分析其资产减少的原因是什么。倘若它的资产大幅度减少是因其管理不善、经营混乱造成,而且减少的趋势不可扭转,大有破产之可能,那么,讨债人就得赶快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讨回债务。倘若它的资产大幅度减少是客观原因造成,减少的趋势完全能够控制,而且该企业还有生产的能力及活力,那么,讨债人就可以适当放宽期限,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资产情况一旦好转即清偿债务。

    法人工作范围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而且与法人清偿债务关系不大,我们这里就不具体介绍这种情况下的讨债手段了。

    (三)法人名称、工作场所、隶属关系变更后的讨债

    法人名称是法人活动的代表记号,因某些缘故,比如生产项目、时代风尚、隶属关系、所有制等等的改变,它的名称也要改变。法人的工作场所,根据某些原因,比如生产经营,援助建设等需要,也会发生迁移。法人的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情况下,由接受一个部门的管理转向接受另一个部门的管理,比如部属企业划归地方国营企业,市属单位升为省属单位等。

    法人名称改变不影响债务的清偿,法人工作场所的改变有时会造成讨债距离上的一些困难,但也不是什么大问题,至于法人隶属关系的变更,基本上也不会造成注人清偿债务的障碍。

    二、法人终止后的讨债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消灭,也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被取消。

    法人的终止及终止后债务的清偿与自然人的死亡及死亡后债务的清偿有着类似之处。自然人死亡后,他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法人终止后,它的债务由其清算组织清偿。法人终止后的讨债,讨债人有两点要明白:一是法人终止的类型,是清算组织清算内容及清偿债务的方式。

    (一)法人终止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指出:“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终止:(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依法被撤销”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法人组织违法乱纪偷税漏税,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法人的利益,经王管部门查出后勒令停业并吊销执照。其二,依照法令和行政命令来合理地撤销某些无必要存在的机关或企事业法人,比如机构调整中某些部门因不适于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被撤销。解散”,或指法人任务完成而自动消灭,如有的工商企业经批准歇业;或指外资企业在我国达到了投产年限而交出,原企业组织自动消灭。

    “依法宣告破产”是指有些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当它资不抵债时,就要宣告破产,从而终止它的法人资格。

    (二)清算组织及其清算内容、清偿债务方式

    清算组织是法人终止时,依法成立,对其全部财产及财产关系进行清理和处理的组织。《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清、登记法人所有的财产,核实它的全部债权债务内容,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此时,讨债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织,核实自己所要追讨的债务,并且尽量了解讨债对象的财产情况。

    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就要依法履行债权和债务。清算组织支付财产时有两个原则,一是以清算对象的全部财产为限;二是按一定顺序支付。通常采用的顺序是这样的:(1)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2)缴纳国家税款;(3)偿还银行贷款;(4)清偿其他组织的债务。

    如果清算支付之后,还有余留财产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终止的法人上级部门等移交。如果清算时资不抵债,那么,就按照破产的规定程序处理。此时,债权人可能得到部分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