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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常识]怎样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24 17:34  浏览次数:

    诉讼时效届满造成了胜诉权的消灭,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当然就有很大困难了,不过,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就放弃债权,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权,我们还是得以法、以理、以情为武器讨此难讨之债。

    一、弄清楚哪些债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法律界大都认为国家财产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从债权角度讲,即国家债权不受诉讼时效届满的限制。《民法通则》公布之后,从立法上突破了上述理论,规定我国一切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和无体财产权等)均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从债权角度讲,即国家、集体、个人等一切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有四类。

    (一)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这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中最常见的债。《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债权人而言,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两年,那么,他与债务人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两年诉讼吋效届满之债。

    (二)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债权人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一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全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款内容,都是在短期里较易发现,事实较为清楚,可以在短期内予以处理的。倘若权利人在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同内不行使权利,那么,因上述四款内容所生之债就成为了时效届满之债。

    (三)二十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内,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超过二十年后,权利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虽然到了这个时候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债权人却丧失了胜诉权。这种债就是二十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四)例外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虽然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例外。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就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那么,涉外买卖合同中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四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四年诉讼吋效届满之债。又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铁路同发收货人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输的要求,应在一百八十日内提出。

    弄清楚以上四种不同的诉讼吋效届满之债对于偾权人、讨债人来说,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把这四种诉讼时效届满之债的有关规定作为衡量标准,细致考察我们认为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属于哪一类。倘若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把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成了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或者把二十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成了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那么,我们就应该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迅速掌握胜诉权。倘若在考素中我们发现所要追讨之债的确属于诉讼时效届病之债,那么,我们就得采用下面的手段讨债了。

    二、运用各种手段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的权利即消灭的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的起诉权并没有随之而消灭。胜诉权和起诉权是有区别的:胜诉权是权利主体,通过诉讼程序,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某种民事权利的权利能力,这是具有实体意义的权利;起诉权则是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请求审判保护的权利,这是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而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时候也不丧失。所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还是会受理债权人的诉讼的。

    有人可能会问:丧失了胜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何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败诉。这不是自找没趣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权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形。其一,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期限确已屏病又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即可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其二,如果查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是有正当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强制债务人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从根本上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重要体现。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依靠法律保护自已的权利。不过,要利用这一规定,得有一个前提,即有正当理由说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是有特殊情况,倘若没有正当理山,则不必硬着头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栽,而应该采用其他方式讨债。

    (二)采用其他手段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期居满,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权,而不是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本身,债权人依然具有受领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是说,即使诉讼时效期届满,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受领。而且,当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债务人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不知诉讼期间届满的理山)去要回可以不偿付之债。

    从以上道理,我们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讨债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完全丧失胜诉权之后,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以理、以情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1,请求行政调解。这一手段适用于法人之间讨要诉讼时效届满的合同所生之债。债权人一方可以向自己的上级机关或者债务人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上级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解决纠纷,达成谅解,以此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公民之间出现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债权人亦可使用与行政调解相类似的方法,即请求债务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所在区乡的领导出面说服债务人履行义务。

    2.运用公关手段。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无时不处于公共关系当中,债务人不外法人和公民两大类,自然亦是处于公共关系当中。从法律角度讲,诉讼吋效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是合法的但是,从情理上讲,诉讼吋效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却是不合情理的。中国人有句古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说欠别人的债就得还钱,杀了人就得偿命,两者皆是天经地义之事。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衡量债的偿付,是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转移的。

    基于上述情况,当诉讼吋效届满吋,讨债人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关系向债务人展开攻心战。对于公民身份的债务人,讨债人可以请其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对其规劝;对于法人资格的债务人,讨债人可以请与之有密切关系、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法人对其诱导或施加压力。必要时,讨债人还可以利用社会舆论新闻媒介向债务人展开攻势。一般的自然人皆注重脸面,一般的法人皆注重信誉,通过上述公共关系对其攻心或施加压力,债权人往往能够如愿以偿,讨回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除以上两种手段之外,债权人还可以运用诸如经济对抗、中断关系等手段追讨诉讼吋效届满之债。具体的讨要方式和措施请参见前文“讨债手段”的介绍,这里就从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