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合同所生之债是债中比例最大的一种债。而合同的产生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于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合同当事人是否自主、自愿、表里一致地实施签订合同的行为,便成为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之如果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就会造成合同无效,从而引起债务纠纷,因此,确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便成为了预防债务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这种法律行为载体的合同形式也得符合法律规范。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就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者给对方不履行债务找到借口,引起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一、确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很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谨慎小心,才能选择好合同伙伴,确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一)欺诈性合同的大
欺诈性合同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象,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其特点是:一方进行欺骗是出于故意,而对方是受骗。如卖主虚报物品成本、掩盖物品缺陷,或从市场上购买合格产品冒充本厂的不合格产品,以此为样品与买方订合同,或者根本无货源,只为骗取预付款而订立的经济合同,等等.
(二)威胁性全同
能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同意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有些供电、供气、供水的单位,以“限”、“停”、“断”等手段相要挟,迫使生产企业同意订立显然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这种合同订立的特点是:威胁、要挟属于违法行为,并确实可能发生,对方处于被迫。
(三)奴役性合同
奴役性合同也就是通常讲的乘人急需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迫于经济上的某种急需,在对自己重大不利的条件下与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这种合同乘人之危,损人利已,其特点:1.对一方重大不利;2.不利者并非真正自愿;3.这种不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高利率借贷、高租金的租赁、高征用费的征用等。当然,在实践中必须区别双方自愿接受不等价条件和奴役性的界限,不能一概按无效的经济合同处理。
(一) 置大误解性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性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等要件的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如将买卖行为误认为赠与,无行为能力人误认为有行为能力人,把甲误认为乙等,都属重大误解。但必须注意,误解不包括纯属行为动机上的错误,如购买某种农药的动机是出于防治某种虫害但实际出现的是另一种害虫,致使所买的农药无用,这是属于自己判断上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性合同和威胁性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有争议,不管法院是否已经确认无效,都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奴役性合同和重大误解性合同是相对无效性合同,即有条件的无效,不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撤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决、裁决、确认撤销,具有溯及力,该合同自开始时即为无效。如未经上述程序依法撤销,该项民事合同仍然有效。
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自己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对对方不能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与自己发生债务关系,更不能采用威胁手段,或者对别人进行趁火打劫,要做到意思表示准确、清楚,不有意给对方造成误解同时,对债务伙伴的意思表示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防止受到欺诈,防止造成重大误解,当受到威胁、奴役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别昧着意愿签订这样的合同。
二、确保合同形式合法
对于不同的债务关系,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法律给予了原则性规定。债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这些原则,防止因合同形式而引起的债务纠纷。
(一)只有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才适用口头合同
虽然口头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优点,在经济生活中应用广泛,例如,零售商业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商品买卖,集市上的买卖,社会组织间即时清结的买卖,都属于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有发生纠纷时较难取证、不易分清责任的缺点。
(二)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亲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是经济往来的重要合同形式。虽然通常并不要求必须遵守某种固定的格式,但在合同上必须写明:法人的名称或个人的姓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还应该特别注意,一般书面合同,有三项条款是必不可少的:1.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约定的物品,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特定工作,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提供的运送劳务等等。没有标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依据,合同就没有履行的可能。标的的确定不仅要求指定标的类别,而且需要明确数量和质量。2.价款或酬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另一方以货币形式(有时也表现为实物)偿付的代价。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价款或酬金,而且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明确价金数额时,则该项买卖合同即不能成立。3.期限。合同期限是组成合同内容的时间因素凭借合同期限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何时产生、何时实现、何时消灭。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时间期限的条款,而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条件时,合同仍不能成立。
(三)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方式,即需要鉴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者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1.合同鉴证。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制度。鉴证机关对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条款是否齐全、明确合理,是否切实可行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鉴证机关予以签署证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议定。例如,在业务部门组织的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易会和交易市场上订立的合同,习惯上由会议或市场的组织者进行合同的鉴证。
2.合同公证。合同的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签署证明。对合同进行公证,是预防债务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3.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有些合同需要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这主要是指重要经济合同的订立。例如:根据物资分配计划订立的供应合同,根据基本建设计划订立的基本建设贷款合同,都需要主管机关核准。另外,还有些合同需要主管机关登记,方能生效。例如,我国法人之间买卖机动车辆,公民买卖房屋,就必须照规定进行登记。
总而言之,我们在涉及合同所生之债时,既要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选择合同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合同所生之债的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