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目的能否达到,债权能否顺利实现,首先取决于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而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合法、可行是决定债务关系能否合法有效的三大因素之一,因此,在债的关系发生前,认真研究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合法、可行就成为预防债务纠纷的又一重要措施。
一、确保债务关系客体合法
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合法是确定债务关系能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债务关系客体是非法的,那么,形成的债务关系也就失去了法律根据;如果是合同客体不合法,这样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当然,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也就失去了法律保障,债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
我们知道,债务关系的客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样,可以分为两大类:物(包括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下面我们就如何确保这两大类债务关系客体的合法性,作分别阐述。
(一)保证作为债务关系客体的物(包括非物质财富)合法
民法理论中物这一范畴,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既可是固定资产又可是流动资金;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等等。另外,它还包含诸如著作、艺术等纷繁复杂的非物质财富。那么,这一切是否都能成为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呢?是否都能够成为任意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呢?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1.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仅指民法),某些物不能成为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法律禁止它们进入债务活动。例如,按照我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这就表明,土地本身不能成为债务关系客体(这里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并非土地使用权)。又如,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等淫秽物品均不得传播、买卖。这就表明,凡将淫秽物品作为债务关系客体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2. 根据我国法律,某些物只能成为部分的、特定的债务关系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依法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禁止变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出卖时只能以人民银行为买方,而不能卖给公民或任何组织。从事金银生产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所采炼的全部金银,与需金银作为原料使用的各单位所剩余的金银都不能自行出卖、互易和留用,必须卖给人民银行。经国家批准某些城市可以设点生产和销售黄金饰品,但严禁倒买。可见,金银不能随心所欲地成为债务关系的客体,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渠道进行流通。又如,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都必须严格管制,生产单位无权自行销售动用。特定的供应方须经卫生部批准,需要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也须经过地方卫生局批准才得销售和购买,供应的数量也应受到限定。未经批准的法人和公民都不准许供应和取得麻醉品。因此,麻醉品必须在特定主体的债务关系中才能成为合法客体,任何公民和法大不得随意扩大它的范围。
从以上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以物为债务关系客体,在债务关系实际发生之前,当事者应该先弄清楚将该物作为客体是否合法,自已和对方有没有将它作为客体的资格。
(二)保证作为债务关系客体的行为合法
法学理论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所谓作为,就是要求承担义务者作出某种行动;所谓不作为,就是要求承担义务者不得作出某种行动。现实生活中,行为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能成为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
1.某些作为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它们不能成为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例如,卖淫,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如果有人将卖淫作为债务关系客体,将构成犯罪。又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严禁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如果有人将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这样的行为作为与犯罪分子之间债务关系的客体,也将构成犯罪。
2.某些不作为也会违反法律规范,这种不作为也就不能成为债务关系的合法客体。譬如,利用金钱要求某公民放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样的不作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象这样的不作为就不能成为债务关系客体。又如,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不可将放弃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作为债务关系客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能进行交换,只能由公民无条件自愿放弃。
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以行为作为债务关系的客体,必须先弄清该行为是否合法,我方和他方是否具有将它作为客体的法律资格。
二、认真研究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可行
为了债的目的顺利达到,债权能够实现,除了确保债务关系客体合法以外,还应该考虑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可行。如果客体不可行,要么寻找不到债务伙伴,要么,即使寻找到了债务伙伴,对方也会难以履行债务,从而拖欠债务,形成债务纠纷。在考虑债务关系客体的可行程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我们在考虑债务关系标的时,在档次、规格、工艺、品种等各个方面都不能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脱离我国国情。
例如,我国纺织行业的印染工艺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以至我国目前的纺织品出口仍以纱和未加印染的原面料为主。虽然我正在努力追赶,但是还需一段时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须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如果我们今天以纺织品作为债务关系的客体时,就纺织品印染工艺档次的要求不能脱离我国纺织行业的实情,否则难以寻找到债务伙伴。
(二)要符合科学,切不可想当然,特别是以工程项目、机器设备等作为债务关系客体时,必须进行债务关系实际发生前的科学论证
如果以大型工程项目作为债务标的,投标前还须组织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就标的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反复论证,不然就会给设标者乃至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例如,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起就打算建设长江三峡工程,然而至今尚未动工,这是因为我们的科学家还在继续进行论证。长江三峡工程将是项耗资巨大空前的工程,必须进行反复的准确的科学计算,必须从经济、水文、地理、生态仍至军事战略等多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匆忙上马,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债务关系客体的可行性往往与债务伙伴的支付能力、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考虑客体可行性时,必须连同主体支付能力或生产经营能力一起考虑
(四)考虑债务关系客体是否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的客体虽然不违法,但是,如果它违反了社会公德,仍然是不可行的
比如,与父母签订不负扶养义务的协议,虽然不违法,但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将受到有关组织的批评教育总之,为了预防债务纠纷,在债的关系发生之前,债权人除慎重选择债务对象外,还应当认真审查债务关系客体是否合法,并且认真论证其可行性,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