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这一法律术语来自拉丁文 Obligatio,原义是义务、责任、约束,若着眼于权利而言则称为债权。
在我国,债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在古汉语中,债通“责”,其本义是“欠人钱财”。在日常生活中,般作“债务”理解,指应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有着广泛的含义。
但民法上的“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低于“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下位阶概念,或者说,债是一种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日常生活和法律用语中,债既是作为“债务”又是作为“法律关系”而被交互使用的。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而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即为债权,债务人所负有的给付义务即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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