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作为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财产让渡或财产流转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个主体的移转过程。债这一法律关系的财产性质区别于人身关系的人身性质。
债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它与物权关系有着密切联系。但它与物权关系又有区别。物权(在我国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其核心是表现占有的权利。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媒介财产或者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进而进入消费领域,其经济内容总是表现为转移已有归属之财产。
因为债是反映财产流转过程的,而财产总是归属于特定人的从特定人转移给另一特定的人,而不会转移给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债只能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的主体只能是确定的主体。
这里从债权的角度略论债的性质:
1.债权是财产权。
债权是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如劳务)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而言,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同属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所以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而言,债权属于请求权这与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同。除请求权外,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还有代位权、撒销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和普遍性最大。
3.债权是对人权。
所谓债权是对人权,并非指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于其拥有的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而言。债权属于对人权又称为债权之相对性,从而与物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对世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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