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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债的内容?

    发布日期:2020-01-16 17:01  浏览次数: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由债的义务主体和债的标的的特定性所决定,债权的内容也是特定的。就具体的债权来说,其内容必须由当事人于债成立时已经约定或者由法律予以规定。就总体而言,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便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2付受权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惯权人有权于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星程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于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基于此项权能,债权人能于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债务也就没有债权。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就是履行义务,也称为给付。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即实施特定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即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债务与其他义务相同处都是义务的一种,因此他具有一般法律义务的必要特征,即债务人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受着法律的约束。同时,债务又有其特殊性,这表现在它是特定人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利益相互对立的地位。债权体现着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债权的实现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履行的结果,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失去既有利益,处于不利益的状态。在大多数合同之债,双方当事人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既享有债权同时又承担债务。他们一方面通过债权的实现获得利益上的满足;另一方面又因债务的履行失去既得利益,互相满足对方,即“对价”。通过平等互利的对待给付,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交换,达到双方利益上的平衡。也就是说债的双方当事人互相通过对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分别获得各自特定的利益满足。

    债务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责任在民法上有不同的含义,其含义之一即是指对履行义务的担保。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与责任也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债务与责任可以分离,有债务而无责任的情况存在,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务;有责任而无债务的情况也存在,如保证责任。并且,一般的债务都具有财产性质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还包括不具财产性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