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依其执行力可分为自然之债和法定之债。
1.自然之债
指虽为法律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法律对此多从债务角度规定,故又称自然债务。对于自然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履行仍为有效。大陆法系中称为自然债务的有四类:即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赌债、限定继承之债务及罹于消失时效的债务。对于赌债,我国法律明令废除。对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依法成立的婚姻介绍所向当事人收取报酬的,应视为下述之法定之债,不应作自然之债处理。对于诉讼时效消灭和超出遗产价值的自然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继承法》第33条有相应的规定。
2.法定之债
广义的法定之债是和自然之债相对应的,指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受诉讼执行力所保护的债。狭义的法定之债仅指依法律规定面产生的债,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意定之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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