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关系,以其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故也称单数主体之债;多数人之债,是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有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的债,故又称复数主体之债。
多数人之债因其复数主体,与单一之债相比较,在各主体之间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一是在外部关系上,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在如何行使债权或如何履行债务方面,发生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二是在内部关系上,多数债权人中之一人受领债权,或多数债务人中之一人履行债务时,在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内部发生对内效力。
这里主要对多数人之债作一介绍。这里分别从按份之债、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四种多数人之债的交叉类型加以论述。
1.按份之债
指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按各自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各债权人享有的份额债权,称按份债权;各债务人负担的份额债务,称按份债务。
对于按份债权,各债权人只能就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或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无权接受超出其份额的给付当其所享有的债权份受清偿时,该部分债权即归消灭,对其他债权人的按份债权不发生效力。对于按份债务,各债务人仅就其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清偿,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负清偿义务。当其所负债务份额清偿完毕时,该部分债务即归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按份之债的债权或债务,仅对债权人或各债务人发生效力,而不对整个债之关系发生独立效力。所以,按份之债实质上是数个独立之债,不具有多数人之债的说明价值。
2.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又称分割之债或联合之债,是指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可分享或其债务可分担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权人分享同一可分给付之债权,称可分债权;数个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之债务,称可分债务。可分给付,是指可分为数个而又无损于其性质与价值的一个总给付。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数个债权人连带分享以同一给付的标的的债权称连带债权;数个债务人连带分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就是债权人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其他债务人应负担份额的债务。由于连带债务有担保作用,对债权人颇为有利,而连带债权因他债权人代为受领后,本债权人求偿容易受阻,对债权人颇为不利,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对连带债务的规定较多。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标的的给付负有全部清偿义务的债务。连带债务的产生可因约定(一般指合同)或直接来自法律规定。
连带债权,指各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的给付有权请求债务人全部履行的债权。在对外效力方面,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统归消灭。在对内效力上,各资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出其份额,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4.不可分之债
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其中,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请求给付标的的复数债权,称不可分债权;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债务,称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之债一般以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前者如合同等,后者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对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制造者与销售者的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之债因给付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其债权或债务的不可分性,所以,不可分债权的请求和不可分债务的履行,原则上适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又不同于连带之债,主要区别如下:第不可分之债各债权人虽各有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之一人行使请求权时,必须为全体债权人请求全部之给付;相应地,债务人之人清偿债务时,也必须为全体债务人为全部之清偿。部分给付不发生部分债务消灭的效力。第二,不可分之债因一债权人受领或一债务人给付而消灭后,受领债权人或为给付的债务人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或享有求偿权,应视不可分之债的发生原因而定,对夫妻一人清偿共同债务后,因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不存在内部份额问题,故也无求偿权问题。而对于前述因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产生之不可分债务,销售者清偿债务后,可向制造商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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