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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2  浏览次数:

    根据《担保法》第59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首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设立时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债权的数额并未得以最后确定。可见,最高额抵押不具有从属性。而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发生,且其数额已经确定。

    其次,最高额抵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的限度内具有流动性。也就是说,抵挥权人在最高额抵挥所构成的这一框架之内可以自由地反复地创设债权、消灭债权,只要抵挥的最后期间来临时的债权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抵押人便要对抵挥权人的债权以其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而一般抵则不允许除约定担保债权之外连续发牛的债权由已约定就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获得担保。

    其三,抵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以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权人所享有的超过最高限额的债权部分只能作为一般债权请求债务人清偿。

    其四,若在约定的期间内债权并未发生,最高额抵押关系因缺乏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自行消灭。

    由于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既有区别,又有共性。故除《担保法》第3章第5节针对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而作的特别规定之外,最高额抵押适用该章关于抵押的一般规定,但严格说来,主合同债权转让与否,应委诸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予以决定,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格所决定的。从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出发,否认债权人让与债权的民事权利,实在有失偏颇。建议我国《担保法》借鉴德日两国立法例,在割断最高额抵押权对某一主合同债权的从属性的前提下,承认最高额抵押权人依《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定有权转让其债权。但在立法机关修改该条文之前,当事人仍必须遵守该条文,因该条文具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