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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何办理抵押物登记?

    发布日期:2020-01-16 17:32  浏览次数:

    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以法律规定的某些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还须进行登记,这是抵押权的公信公示原则所要求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其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杯木抵挥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和车辆抵挥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这些财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①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证明着主债权存在,并且抵押人愿意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②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出具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目的,在于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另外,登记部门登记的材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设定抵押权虽然只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事务,但是对第三人影响也很大,因此,应该允许他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抵押物的登记材料。

    根据《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之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其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