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和陷人财务困境的客户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该客户持续经营的价值大于现在清算的价值,也就是说还有转机和重建价值,则可以通过财务重整让企业继续经营下去。值得注意的是允许企业破产并进行财务重整,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具体来说,通过财务重整收回呆账的程序是:
财务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的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又称为和解整顿。
1.债务人企业主管部门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和重整协议草案
《破产法》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财务重整,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财务重整方案和重整协议草案,但财务重组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财务重整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计划;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扭亏增盈的办法;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财务重整协议草案的内容包括: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请求减少债务清偿,还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请求减少清偿的数额或比例。
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注意审查这两项内容的真实性,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更大的侵害。
2.债权人会议对财务重整申请进行表决
在接到财务重整申请和财务重整草案以后,债权人会议应当开会审查,看其是否有通过财务重整清偿债务的可能,并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债权人会议认为和解协议草案需要补充、修订时,可与债务人协商。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应当以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如果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应通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否则,通知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破产。企业在这一阶段应该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争取和各方一道把重整工作做好。
3.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报请审查认可
如果符合规定,法院将批准重组申请。法院在接受托管人提交的重组计划后,要对计划的公平合理性和切实可行性批复。公平合理性是指各种权利必须按法律和契约优先顺序加以确认,并要求做到各类债权人所得到的赔偿大体上接近他们各自对债务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若达不到要求,则按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实施按比例减少赔偿的办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
4.执行财务重整计划
执行重整计划的内容包括:
(1)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
削减公司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继续经营创造一个合理的财务状况。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将一部分债权转变为优先股或普通股。当然这需要债权人做出适当的让步。
(2)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
(3)对公司现有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4)对公司存货及其他有关资产进行分析。
(5)改善企业的生产、营销、广告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
(6)新产品开发计划。
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计划所列示的措施逐项予以落实,并及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以便债权人及时了解企业的重整状况。企业在这一阶段应当随时关心财务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各方进行沟通,把各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5.终结财务重整
经过财务重整,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财务重整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发布公告。
财务重整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债权。《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整顿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对和解协议全部不执行和部分不执行。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有《破产法》第35条所规定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其中《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应当关注客户是否存在以上行为,如果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行动,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通过财务重整方式收回呆账比直接要求陷人财务困境的客户破产清算具有明显的优点:使一些有重组价值的客户可以在财务重组之后,改变原有的资本结构,改善经营管理,起死回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所以,企业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密切关注财务重组的状况。
财务重整的步骤是:
一债务人企业主管部门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和重整协议草案
一债权人会议对财务重整申请进行表决
一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报请审查认可
一执行财务重整计划
一终结财务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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