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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如何在客户破产清算时收回货款

    发布日期:2020-04-21 18:05  浏览次数:

    如果客户企业的预计持续经营价值小于清算价值或者经过财务重整后仍然不能改善经营状况终止和解整顿的,企业收回应收账款的最后手段就是要求客户企业破产清算。

    1.提出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如果客户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或者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或者整顿期满又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和性质、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以及资产清册。

    企业如果认为客户的经营状况正在进一步地恶化,通过破产收回货款比让客户继续经营的损失要小,这时企业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要求客户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由于法律上对申报债权时间的限制,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及时了解陷人困境的客户的状况。如果客户已经进人破产清算阶段,就要按照法律程序申报债权,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3.召集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的场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还有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监督财务重整等。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企业作为债权人的一员,应当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积极参加会议的讨论,为维护自身权利推动债权人会议的正常运转。

    4.破产宣告

    如果客户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执行整顿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有《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企业应当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获得客户被宣告破产的信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5.     成立破产清算组

    根据《破产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当地财经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中以公函的形式指定。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将从事这类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制约。清算组的职责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业务的清理和结算工作。

    企业应当注意和清算组保持沟通,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6.清算组履行职责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受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资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清算组负责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组织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拍卖和变现,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行使财产权利,处分破产财产,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等。

    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本企业的应收账款如果已经取得担保,就应当保证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果没有取得担保,应当注意破产清算的客户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争取最大限度地收回呆账。

    7.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8.注销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是企业收回呆账最后的也是最无可奈何的手段,一般来说这是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企业不及时地采取要求客户企业破产的手段收回呆账,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通过破产清算收回呆账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破产方式收回呆账的步骤是:

    一提出破产申请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宣告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

    一清算组履行职责

    一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

    一注销破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