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例
王先生住院期间,还花去营养费400元,父母外地赶来住宿费200元,伤情鉴定构成5级伤残并花去鉴定费2000元,上述费用哪些可以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官对营养费的金额认定比较随意,当事人争议也比较大。审判实践中,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营养费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不超过医疗费用的10%~20%之间确定;二是按照伤残等级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合理计算营养费:未造成伤残的,最高不超500元;造成伤残的,营养费=500元x(11-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费是指受害者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①伤残鉴定费的标准。伤残鉴定费的赔偿标准就是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机构是合法的专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赔偿时需要保存鉴定费的票据,同时还应当与鉴定结论进行对照。②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结论是属于证据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服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是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③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如经鉴定不够伤残级别,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伤残鉴定费用。作为一般普通人,在没有专业鉴定知识情况下,除从一般普通人能够认知的不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比如划伤、碰伤等轻微伤害。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时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并得到支持的。但如果第一次鉴定不构成,反复进行鉴定,超出一次的鉴定费用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
本案中,王先生的营养费400元是在住院期间的合理花销,伤情鉴定最终构成伤残5级,伤情鉴定费2000元,父母从老家赶来看望儿子属于近亲属护理性质的探望,合理的住宿费200元,以上费用均应该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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