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制定过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一九五四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的。宪法全文共四章、一百○六条。毛泽东同志当时说,一九五四年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部宪法适应了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需要,保证了这个历史性变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部公认的很好的宪法。
第二部宪法是一九七五年一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全文共四章、三十条。这部宪法产生于十年内乱时期,许多条款是“左”的口号的堆砌,是一部有许多错误和很不完善的宪法。
第三部宪法是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全文共四章、六十条。油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对“左”的指导思想进行全面的清理,宪法继续沿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错误口号,某些条文留有“左”的痕迹。

第四部宪法即现在施行的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全文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它继承并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清除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宪法中“左”的错误和影响。这部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总的指导思想,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等最重大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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