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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什么是经济制度?我国现有那几种生产资料所有制?

    发布日期:2020-06-11 15:35  浏览次数:

    经济制度,又称社会经济制度。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必须用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确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资产阶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宪法中肯定了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使其剥削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合法化”。无产阶级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宪法中肯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消灭人剥削人的经济制度,改造和消灭剥削阶级。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就保证了过渡时期任务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前者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包括矿藏、水流和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铁路、邮电、银行、国营工厂、国营农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后者是生产资料由集体经济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也包括城镇商业、服务业、手工业、工业、建筑业和运输业等行业中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

    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起着国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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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和农村,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必要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营、集体和个体这三种经济,虽然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总的来说,要在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着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宪法还规定,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当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