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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一九八二年宪法为什么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其职权与一九五四年宪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20-06-11 15:38  浏览次数: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对国家机关的合理分工都是必要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与一九五四年宪法有些不同。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而不是以前规定的三十五周岁。根据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除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以外,本身并不行使行政权。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不设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也就没有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国防委员会主席的职权。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时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协商国家重大事务,一九八二年宪法无此规定。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及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等,都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