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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为什么五屋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要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补充和修改?

    发布日期:2020-06-12 15:34  浏览次数:

    由于十年内乱对党风亥风军风民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面临对外经济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队伍中极少数不坚定不忠诚的干部受到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致使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索贿受贿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十分猖獗,已经到了触目惊心、不可容忍的地步。这种犯罪活动,严重地干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国家主权,腐蚀干部群众,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中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这一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大事。

    我国的刑法是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当时不可能预见到上面所说的那些经济犯罪中的许多复杂情况,而且那时问题也没有现在这么严重,因而刑法的某些条款量刑偏轻。为了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完全有必要适时地对刑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就是根据这种新情况作出的。《决定》规定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量刑从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应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和包庇上述经济罪犯的,也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办法。只有采取这一严厉的立法措施,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