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关于走私、套汇等六种罪行作了如下的补充和修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罪,原来规定的最高刑期为十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原来规定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原来规定对一贯或大量贩毒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原来规定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现在《决定》对以上六种罪的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决定》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上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犯上列罪行,对国家、人民危害更大,故必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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