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一个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民法的特点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本质上是从法律上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保护资本家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大限度地占有剩余价值,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的民法,是以保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目的的。
民法既然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什么是财产关系呢?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以这个观点来分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它包括:第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用民法的术语来说,就是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间题。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用“物权”这个词来掩盖资产阶级掌握生产资料及其剥削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民法则公开声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二,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资本主义民法自拿破仑法典以来,以契约自由和平等为幌子,掩盖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民法则强调平等互利、互助协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产品分配问题。资本主义民法保障资本家的巧取豪夺。社会主义的民法,则维护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出等价有偿交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民法还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主要是人们的人格和身份关系。包括公民或法人依法享受的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合理化建议权、专利权,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涉及到民法中所规定的人身关系。这些所谓人身关系,一般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比如因人身健康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公民经审查合格的发明,国家授予发明证书,并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等等。凡此种种无不直接涉及人们的经济利益。又如姓名权、肖像权,在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而且经常引起纠纷。我国法律虽然也保障这些权益,但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却极为罕见。
总的说来,民法所涉及的面极为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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