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是对封建主义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它与在婚姻自由掩盖下实质上是商品交易性质的资本主义婚姻制度也有原则区别。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结婚的充分自由,“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页)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不受破坏和干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也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以结婚自由为前提,以离婚自由为补充。否则,婚姻自由就是不完整的。恩格斯在论述离婚问题时指出,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消失,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9页)因此,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也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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