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准许离婚自由,是从辩证唯物观点出发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的人原来结婚完全出于双方自愿,结婚初期,感情还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或者由于双方原来了解不够,或者由于性格不合,婚后逐步暴露,不断产生矛盾,最后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准许双方离婚,就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勉强维持这种破裂了的婚姻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因此,我们不能用凝固不变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离婚问题。
准许离婚自由,并不是说可以轻率离婚。我们提倡夫妻相互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反对那种在婚姻关系中采取轻率态度或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如果一个人抱着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为了追求自己的所谓“幸福”,不顾家庭子女的利益闹离婚,那就应该对他(她)进行耐心的教育、批评和帮助。所以我们既允许离婚自由,又提倡在婚姻家庭问题上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

一般地说,我国的婚姻家庭还是比较巩固的,轻率地闹离婚的毕竟只是少数。目前,我国的离婚率约占百分之三,大大低于日本、美国等高达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离婚率。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资本主义国家优越得多。这也证实了列宁这样的预言:“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列宁选集》第2卷第534页)只要我们不折不扣地贯彻婚姻法,并经常进行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就一定能够进一步巩固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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