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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无子女的人能否收养他人的子女为养子女,并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领养子女要办什么法律手续?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发布日期:2020-06-12 17:50  浏览次数:

    我国法律允许收养他人的子女为养子女(一般限于收养未成年的孩子)。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要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首先要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如自己无子女,希望年老后生活上有个照顾;或因爱护儿童而收养失去父母的孤儿等等。其次,收养子女必须生父母、养父母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如生父母死亡后尚有监护人的,应经监护人同意。第三,须办理合法手续。凡有公证机关的地方,送养和收养的双方应一同去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公证机关,可至民政部门或市属区的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生父母、养父母请有关组织证明,并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之后,也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其法律地位同于亲生的父母子女。

    对于那种老人已经死亡,出于封建的“传宗接代”的思想,把同族的子侄以收养为名立为嗣子;或被收养的一方已经成年,为取得职工顶替的资格,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实际上又不共同生活而请求建立收养关系的,经查证属实,应不予准许,并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

    要求领养外地农村或城镇的幼儿到大城市为养子女的,领养的妇女必须是年龄较大,且经医院证明不能生育的,在公安户籍部门批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才能到公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