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母亲或父亲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再结婚的新配偶,即为本人的继父或继母。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并不当然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才存在法律上所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要符合这一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如生父或生母再与他人结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开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也无相互承认父母子女的愿望;或者生父或生母再与他人结婚时,子女虽未成年,但相互约定,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同后配偶不发生亲属关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就不发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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