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令规定,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单位要负责赔偿损失和承担行政责任,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个人要承担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民事责任。例如,企业、事业单位因随意排放废弃物而造成公民或单位受到损失者,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污损名胜古迹,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在市区任意放高大声响,不听制止的;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其他水源的;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等等,都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另外,刑法中还有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专门条文规定,对于破坏和污染环境、破坏森林法规、破坏珍禽异兽和珍贵文物及名胜古迹等等的行为,分别给予各种不同的处罚。公民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也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地还有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上海市颁布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和罚款的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各种处理和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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