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有关法规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有关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保险人、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等。保险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用以补偿意外损失的一种措施。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交付一定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基金,用来对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对参加保险的个人因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受伤害时,给予他本人或家属以经济补偿。
我国保险基金通常用下列方法筹集:(1)国家财政安排资金,发生损失后由财政拨补,(2)企业本身提留一部分基金,发生损失后自行补偿;(3)保险公司从被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的企业或个人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解放后,我国成立了领导全国保险事业的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一九五九年以后,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除了火车、轮船、飞机对旅客的强制保险以外,国內其他保险业务基本上都停办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入经济建设。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一九八○年开始逐步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并大力发展国外保险业务,包括国际分保业务,以适应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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