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于广告管理作了许多规定,使广告发挥促迸生产、指导消费、繁荣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某些广告也作了一些限制。如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或单位;经营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得营业执照;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需经省以上的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刊登医药、食品广告、获奖商品广告、有商标商品的广告等,必须分别有卫生、颁奖等部门或注册商标的证明。
条例还规定,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准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害各民族尊严、诽谤宣传、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群众。对于有缺陷的处理商品等,必须在广告中如实注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刊户按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分,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广告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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