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一九七八年底发布了经过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一九七九年发布了《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一九八二年还发布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这些法规,奖励和保护集体和个人的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发现和技术改进的建议。我国的专利法尚在制订,专利制度还没有建立。但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的部分科研机构和使用单位正在试行有偿转让的科技合同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也将科技协作合同列为经济合同的一种。这种有偿转让的科技协作合同与专利制度也有某些相似之处。
我国《发明奖励条例》所说的发明是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发明的集体或个人可以获得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并以前者为主。发明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都可以利用这种发明。对于剽窃他人发明成果的要教育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奖励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在自然科学上的重大发现,即在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方面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成果。其奖励办法与发明奖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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