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诉讼法相对称的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等。而程序法则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很密切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由此可见,刑法、民法一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实施。如果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就难以正确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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