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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什么是回避?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6-30 20:37  浏览次数:

    所谓回避,是指办案人,包括审判、检察和公安人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由自己提出,或者由当事人要求不参与办案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实行回避,要经过批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案件在侦查阶段必须迅速收集证据,或是对某些犯罪分子需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停止侦查,就会影响与犯罪分子的斗争。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章中也同样规定了审判人员如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也应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时停上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上述的回避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性,也是刑事、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