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法院审判案件,有两种组织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
独任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开庭审理。这一审判组织形式,只限于审理那些告诉才处理的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简单的民事案件。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时,由审判员三人至三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由法院的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起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对案件的审理、判决,以及其他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合议庭全体人员共同讨论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一人说了算。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办。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写入笔录。评议的笔录应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都规定,凡是重大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可以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指出,这里说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审判员或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无论是独任制的审判员,还是合议庭,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院长和庭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