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叫做上诉。上诉可以用书状,也可以用口头提出,同样有效。上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叫做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交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也叫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关于期限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天,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天;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天,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天。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当事人也可在宣判后当庭口头提出上诉的要求,以后补具上诉状。申诉则没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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